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
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