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直接运输”是指《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没有经过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