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材料或者物品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 未物化在货物内的材料; 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