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