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