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九条 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