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立即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价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但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