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现状向买受人移交船舶。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和监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与买受人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移交船舶完毕,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