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四条 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者五人组成。 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对船舶鉴定、估价;组织和主持拍卖;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 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法院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