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三条 海事法院应当在拍卖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被拍卖船舶的名称、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债权登记等。 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方式和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