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

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

拍卖船舶的时间和地点;

被拍卖船舶的展示时间和地点;

参加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办理债权登记事项;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船舶的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