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