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