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