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