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