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