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四节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十八条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一百条 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