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条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条 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