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