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