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已制定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