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的条件:

作业单位具备相关作业的接收和处理能力;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作业的能力;

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已制定相关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