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