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