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调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查处理机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