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海事管理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调解。

征得所有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可以邀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