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调解自动终止。
当事人中途退出调解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退出调解的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
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在3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当事人中途退出调解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退出调解的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
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在3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