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海事管理机构为减轻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财务担保应当是现金担保、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