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以上船舶海上溢油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通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