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船舶污染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机构申请一次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