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