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前款所称的“船舶配载容器”包括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船用可移动罐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