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第四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