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四节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 第二十九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配载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 第三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