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未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中国籍船舶船长的。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未持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中国籍船舶船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