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 第十三条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 第十四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