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前款所称“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包括以下情形:
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线)、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适任证书限定的范围,或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健康证明限定的范围;
超过证书、证明有效期限;
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证书、证明。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