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救助遇难人员,或者不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