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六节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第四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设施或者飞机遇难时,不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的,依照《海上交通安… 第四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救助遇难人员,或者不迅速… 第四十七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实施救助,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