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