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九十七条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