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海事行政处罚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核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宣读并出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听证决定,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宣布听证开始。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裁量等进行申辩和质证。

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经主持人允许,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按顺序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

中止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时宣布再次进行听证的有关事宜。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