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突然解散,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