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各级海事局所属的海事处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