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管辖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管辖 第六十三条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一节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