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罚款以人民币计算,并向当事人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以人民币计算,并向当事人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