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突然解散,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突然解散,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