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和器材;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

船舶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国家标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