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或者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本条款所称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包括下列情形:
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和器材;
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
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所使用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
本条款所称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包括下列行为: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不按规定显示装载危险货物的信号;
未按照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不按照有关规定对载运中的危险货物进行检查;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货物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的其他行为。